英大证券四川一经纪人违法遭罚用他人账户买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6号显示,依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廖承贵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廖承贵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廖承贵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廖承贵任职情况年4月8日至年5月14日期间,廖承贵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廖承贵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一)廖承贵借用“曾某秀”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曾某秀账户年9月1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年9月8日至年12月26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xxxxx、xxxxx、MAC地址为xxxxx的设备操作曾某秀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曾某秀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35.91万元,对应卖出金额35.70万元。(二)廖承贵借用“王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王某账户年8月5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年8月11日至年5月14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xxxxx、xxxxx、MAC地址为xxxx的设备等操作王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王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96万元。综上,廖承贵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曾某秀”“王某”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82元(已扣除佣金税费)。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四川证监局指出,廖承贵上述行为违反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廖承贵处以1万元罚款。资料显示,英大证券成立于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股票代码:)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截至年6月末,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份,间接持有英大证券3.33%的股份。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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