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追要每月5万元保底工资,公司称其拒
网红和直播带货的结合能够迅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一些投资者纷纷加入网红直播带货的大军。MCN机构是网红和直播带货的产物。单个网红的成长并不容易,而且难以持久。MCN机构出现后这一状况改变了,说白了MCN机构类似于一个经纪公司,一方面投资培育网红,一方面让网红直播带货,网红和MCN机构的利益模式是收益分成。当然在这之前需要扣除自媒体平台的分成,直播带货需要扣除商家的收入。
很多明星艺人都加入了直播带货,有的明星艺人带货效果很好,有的明星艺人带货却出现卖不出去的尴尬情况。一些网红直播带货效果惊人,有的网红直播带货却无人问津。这是为什么呢?明星艺人或者网红要看具体的影响力来自哪里,粉丝的经济状况决定主播带货的实际水平。
比如一个网红他的受众如果都是农民和底层打工人员,那么他带货的效果就值得怀疑,农民的购买力有限。一个美女网红的影响力如果来自很多在校学生,那么她带货的效果也值得怀疑,大中学生购买力有限。但是一些卖日用品,化妆品等的主播带货往往销售特别火爆,这说明生活必需品的购买具有必然性,女性是网购商品的主力。
这就是为什么一些网红的粉丝数量很大,但是一旦带货时商品销售情况很不理想,相反一些网红的粉丝并不是特别多,但是带货效果却很可观。这是因为网红的粉丝中存在潜在的购买力,也就是说网红的粉丝是经济收入较多情况下,网红带货才能有好的效果。MCN机构引入网红或者培育网红带货发生纠纷的不少,多是网红带货效果不好,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分道扬镳。
广州一家公司与美女网红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以公司名义在快手直播,广告代言,直播带货等,报酬方式美女网红每月保底收入5万元,超过5万元的双方按照七三分成,低于5万元的,公司需支付5万元工资,结果在公司负责运营期间,直播带货卖不出去商品,其他收益也很少。半年以后,女子要求解除合同,公司支付保底工资每月5万元。不久前,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支付女子4个月保底工资5万元共计20万元。
年11月25日,广州市男子岑某某和几个朋友合开一家某传媒公司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注册需要一段时间后,就以甲方名义(甲方,经纪人)与李某某(乙方,艺人)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担任乙方线上表演、视频直播平台表演以及未来可能涉及的线下演艺的独家经纪公司,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表演、线下表演、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线下商演、广告代言、线上游戏代言、线上及线下商品销售、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二、合作期限合同期限为三年,即自年11月25日至年11月25日。
五、直播约定: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视频秀场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表演。具体包括:快手ID:****,上述ID账号所有权、经营权等一切权利由甲方所有。直播内容由甲方指定。六、甲方按销售净利润的30%向乙方结算收益。乙方的月保底收入为人民币五万元整,若乙方提成超过五万元,则按提成计算乙方收益。……。
《艺人经纪合同》签订后至年2月期间,李某某按照约定安排,拍摄视频、在快手账号上直播、拍摄影片等活动;年1月,某传媒公司的几位股东成员之间产生矛盾,直至年6月股东之间的矛盾尚未调和;年3月至4月期间,李某某提出某传媒公司几位股东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某传媒公司的发展,要求股东解决矛盾,并要求发保底收入,解决报销以及住宿问题;
年5月-7月岑某某、梁某某等某传媒公司的股东表示会解决问题,发工资,并要求李某某进行直播,李某某表示直播间人数太少,直播没有意义,同时要求先发工资。年1月21日,传媒公司潘某某向李某某转账支付年12月的保底收入元,此后某传媒公司未再向李某某支付保底收入。
李某某看到传媒公司经营业绩不景气,股东矛盾无法调和,直播带货效果太差,承诺的保底工资无法按时兑现,就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某传媒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合同约定报酬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分别以5万元为本金,从年12月26日、年1月26日、年2月26日、年3月26日、年4月26日、年5月26日、年6月26日、年7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止日;暂计至年8月25日,共元);某传媒公司承担律师费元。
法院认为,《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李某某应该服从某传媒公司的指示,接受为其安排的所有演艺事务。因为双方的收入均与李某某的表演、直播息息相关,即使某传媒公司暂时未向李某某支付保底收入,也并非李某某拒绝某传媒公司的演艺安排的合理理由。当李某某明确拒绝某传媒公司为其安排的直播后(即年5月5日后),李某某再未按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参与演艺事务。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李某某诉请岑某某、某传媒公司支付此后的保底收入,法院不予支持;岑某某、某传媒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保底收入元(×4+÷30×5)。法院判决:岑某某、某传媒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保底收入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分别从年2月26-5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判决岑某某和某传媒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支付李某某保底工资及每月5万元的逾期利息。岑某某认为其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虽然当时公司处于成立过程中,没有营业执照,但是,公司成立后对该《艺人经纪合同》予以承认,并且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岑某某不应当和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岑某某、某传媒公司上诉称:虽然合同签名是岑某某个人签名,但由于当时真真公司尚未成立,无法直接用公司名义签署,但已明确表示岑某某是暂作为某传媒公司的签约代表。一审判决已认定某传媒公司成立后对涉案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及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可见,某传媒公司才是合同实际履行主体。
李某某自年2月春节期间先行无故拒绝某传媒公司安排的直播及所有演艺事务(李某某也自认仅直播到年2月春节期间前),已存在严重违约,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使需要支付保底收入,也应从公司成立之日(即年12月11日)计至年2月春节期间,而不是至年5月5日。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在二审中明确,虽然其起诉要求岑某某、某传媒公司承担责任,但以岑某某为首要责任人,由此推定李某某选定岑某某承担涉案合同责任。岑某某、某传媒公司主张只由某传媒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定岑某某、某传媒公司共同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年7月2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岑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保底收入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分别从年2月26-5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这是MCN机构运营的失败案例,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同时以公司名义运营的快手号的主播无论是演艺表演,还是直播带货都不理想。这是某传媒公司始料不及的,因为当初公司是看到李某某在快手的演艺和表演人气很高,数百万粉丝,为何到了公司手中怎么就不行了呢?别的公司都是培养大网红的,为何网红到了公司反而不行了呢?
颜值才艺主播视频演艺唱歌跳舞人气高,但是到公司以后人气下降,可能是当初的粉丝都是冲着纯粹的颜值和表演去的,一旦商业化以后,粉丝不再买账了。网红直播带货不理想的情况比较多,很多公司看重一些高颜值主播粉丝数量,人气想通过签约包装成公司艺人,然后进行演艺直播,直播带货等,但是,高颜值主播的风险在于很多人仅仅是冲着美貌和才艺去打发时间,并没有打算在网红直播时购买商品。
不是说一个人粉丝数量大,任何商品都能直播带货的,要看具体商品质量,价格和受众人群,结合主播的粉丝人员构成,通常说的大数据分析就是指对消费者不同年龄、区域、购买力的判断。那些一直从事直播带货的主播,他们的粉丝人数基本会固定,他们带货的商品会相对固定。
而对于一个颜值、才艺主播或者明星艺人主播来说,进入带货市场,哪些商品适合,粉丝的购买力都是未知数,没有市场反馈的情况下,盲目地进行大量直播带货活动,出现翻车事故并不奇怪。另一方面看到,那些带货能力特别强的头部主播,不仅仅是颜值和才艺表演,更多的是对商品市场定位,和消费者心理的把握。
并不是人人都适合表演,也不是所有的艺人都能经得起直播带货考验。要理性地看待一些颜值才艺主播的粉丝数量和人群,由此判断粉丝的商品购买力,避免过高地估计了主播的带货能力,给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一些公司培育主播带货运营中的投入是非常大的,不仅仅是靠网红主播个人的颜值才艺、粉丝数量,头部主播带货过程中广告费投入,以及平台流量购买都是花费巨大的。这起公司网红主播带货失败案例可能与公司规模小,运营投入不足有一定关系。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w/7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