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禁止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

                            

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历来有明确禁止性规定。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纪律规矩,影响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破坏社会公平。

一、

处理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年03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二、《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中的“违反有关规定”指哪些规定?

问: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相比年《公务员法》新增了“违反有关规定”的表述,如何理解?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答:从立法技术上看,年《公务员法》对年《公务员法》作了进一步完善,使表述更严谨。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

年12月《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年废止);

年2月《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年10月《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年6月《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

年2月《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年7月《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年4月《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年4月《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年10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三、如何把握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来源: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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