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声明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于年6月4日、年9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及年6月28日召开的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竞价结果,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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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最终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不超过,,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竞价结果确定。
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回购注销股票等导致股本变动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数量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6、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定价原则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简称“发行底价”)。
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7、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8、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43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本预案“第四章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请投资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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