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平台中中介服务费的性质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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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暑期的一部热播剧《扫黑风暴》广受欢迎,其中关于“校园贷”的情节再次引发了公众的讨论。“校园贷”作为P2P金融模式下的产物,本意为扶植在校学生,却被滥用为榨取钱财的手段,这其中包括多方面原因,金融机构监管不完善,缺乏制度约束等等,其中也涉及到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服务费”的定性问题。

网络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交易的平台,它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咨询和管理服务,中介服务费就产生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根据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将借贷平台界定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平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居间合同就是指居间人对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有关服务,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得到了法律的保障,那么实践中对中介服务费的争论又是怎么产生的呢?

其一,这产生于实践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是关联公司,彼此之间互为关联企业。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借贷平台的中介服务费与上述两者约定的利息之和大于法定范围。那么此时的中介服务费还应当理解为合同法规定的报酬吗?

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平台的中介费用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同等看待,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利率,又约定中介服务费用的话,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约定利率或者中介费用,也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法定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实践中出于对便利融资的考虑,在借贷平台对借款人提供了充足且完善的融资服务后,这时融资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相应的融资服务费无可厚非。但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况,不少借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后,先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向出借人支付一部分款项,在出借人收到这笔钱后再放款并正常计息。此时,这种中介服务费也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报酬,而是变相高利贷的“砍头息”,即“预收利息”,这并不符合法律中等价有偿的原则。

通过上面几点的讲述,大家应该知道中介服务费与利息的法律性质具有明显区别,那么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话,是否还需要交纳中介服务费呢?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提前还款,但中介服务已经完成,仍需交纳服务费,但考虑到已经不再占用出借人的资金,在出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再支付利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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