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地产中介成立诚信联盟,这些行为

  10月27日,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举行年会员大会暨第六届理事会换届选举大会。会上,成立了东莞房产中介“诚信联盟”;发布了《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管理办法》《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服务自律联盟承诺书》以及《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同时与广州仲裁委员会房地产交易(东莞)仲裁调解中心达成合作,完善房产纠纷解决机制;与广东科技学院签订双向基地合作备忘录,共同培养创新型实践型人才。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人表示,将通过主管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方共治的方式,规范东莞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东莞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市住建局:治理中介行业乱象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房地产中介行业在促进房地产交易,特别是在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公平、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等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中介行业的现状离社会的期望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也让中介行业的社会形象受到了很大损害。

  “市住建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管理工作,将治理中介行业乱象、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作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袁少英表示,“9月下旬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围绕行业自律、多方共治、惩违治乱、扶优罚劣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也表明了支持行业组织发挥协同治理作用的态度。”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成立“诚信联盟”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信用档案

  会上,多家企业签署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服务自律联盟承诺书。《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首次对中介公司代理新建商品房也做出行业规定,包括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新房,发布新房广告宣传要合法合规,要在门店(或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或代理合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同时,对列为行业黑名单的中介公司或从业人员,也进行了处罚决定,包括吊销会员资格,且2年内不予受理会员申请,聘用黑名单从业人员将暂停网签等。

  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罗凤表示,成立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是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探索,要做出亮点和特色,成为一个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平台。要严格执行联盟成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行业的黑名单制度和行业的信用档案,引导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与其他行业商讨联动共治的机制落实工作,共同制定执业细则,完善服务指引和规范。“未来中介行业能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务流程、佣金收取、房源发布、合同拟定等方面,形成更合理、成熟的行业规则;开拓东莞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共治的新局面,推动和维护东莞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作为从业人员更希望有这样一个联盟,有这样的制度来引导我们整个行业变得越来越好。”房地产中介公司代表车祖逸表示,“诚信联盟”的建立对于规范行业自律起到了纲领性的引导作用。

  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服务自律联盟承诺书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方针政策,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共治,规范东莞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东莞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本公司自愿加入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联盟,并向社会作出以下公开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严格执行东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承诺遵守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管理办法、自律公约等规定;

  2、不发布虚假广告、虚构房源、虚标房屋价格等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不编造谣言、散布不确定或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炒作房价;

  4、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赚取差价,交易公开透明,不通过任何方式欺骗或逼迫客户交易;

  5、不聘用“黑名单”从业人员,禁止从业人员采用、、短信、上门等方式恐吓、谩骂消费者等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

  6、不鼓动消费者以违法违规方式购房,不伪造社保、纳税、婚姻等证明材料、法律文书,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贷等;不制作“阴阳合同”,或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7、不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对客户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8、不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9、不非法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不从事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及时处理投诉纠纷,营造行业良好环境;

  11、积极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主动申报每月成交数据;

  12、采用协会制定的合同范本,在各分支机构及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

  13、不存在其他不诚信的行为。

  本公司自愿接受市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如发生违反承诺内容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愿接受诚信惩戒并自动丧失诚信联盟成员资格。

  聘用“黑名单”从业人员中介公司将被暂停网签资格

  东莞中介协会还发布《东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黑名单实施办法》,对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进行了量化约束,并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分支机构(门店),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吊销其会员资格,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会员申请。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公司不得聘用。否则,由协会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做出暂停网签资格等措施。

  1、房产中介这些行为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房地产中介公司、分支机构(门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且经协会催告后拒不整改的,应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1、聘用已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内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2、   2、从业人员这些行为被列为“行业黑名单”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且经协会催告后拒不整改的,应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1、参与打架斗殴等损害行业整体形象事件的;

  2、散布、传播损害本行业或同行声誉的信息,毁坏行业整体形象与声誉的;

  3、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的;

  4、因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因客户举报、投诉而进行打击、报复,经律调委审议认定破坏行业形象的;

  5、私自将客户带至其它房地产中介公司成交,或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6、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机构资金的;

  7、私自转卖、泄露房地产中介公司房源或客户资料的;

  8、协助签订“ABC单”或以其他方式赚取差价的;

  9、私自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取客户回扣及好处费的行为的;

  10、伪造房地产中介公司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的;

  11、协助当事人伪造、变造相关材料及信用信息,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料及信用信息开展业务的;

  12、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14、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协会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15、骗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的;

  16、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因违反行政规章,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协会做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

  17、其他经协会律调委审定应列入“行业黑名单”行为的。

  来源:东莞广播电视台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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