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徐州地区中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我院对丰县启明木业有限公司、丰县盛昌禽业有限公司、江苏皇轩酒业有限公司、徐州茗品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四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公开选任管理人(担任清算组成员,全面负责清算事务),并邀请中介机构积极报名参与,管理人优先从报名中介机构中指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申报机构应为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可以由三家以内的律师事务所等组成管理人中介机构团队联合申报,也可以单独申报。其中在册是指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联合申报的机构在竞选规则中专业水平一项按各要素合并计算。
2、申报单位及其团队成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3、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与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单位须符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之规定。
5、以往担任过管理人或者有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经验的优先。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清算团队建设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C.对公司清算有无相应的经验);
3、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4、拟推荐从事本案清算组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5、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信封密封);
6、清算组报酬的报价方案(信封密封);
7、符合报名条件的承诺函。
注:破产清算企业已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均不能保证。
三、申报时间
截止至年11月20日16:00。申报机构可于该时间前的工作日工作时间进行咨询和阅卷。同时,相关机构应于截止日前将确认报名的书面材料、中介机构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手续邮寄至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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