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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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保险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扣税款。(仅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才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笔者举例说明:
某证券经纪人年每月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元,每月自行缴纳三险一金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元,没有其他扣除。
综合所得根据规定,证券经纪人增值税按月缴纳。由于已经超过了10万元,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属于税法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每月不含税金额=/1.03=元
应交增值税=*3%=元
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7%+3%+2%)=元,因为最新的政策规定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可以按照50%减征,因此实际缴纳元。
每月佣金收入=*(1-20%)=元
每月展业成本=*25%=2元
全年预扣预缴总额:(*12-2*12-*12-*12)*35%-=.4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2*12-*12-*12-*12-*12=元(此时需要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实际应纳税额=*35%-=.4元
第二年汇算清缴可申请退税=.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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