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到底是不是一个卖保险的

保险中介在不知不觉中出现在我们身边,犹如雨后春笋一般遍地开花,截至年12月,中保协共有会员家,其中:集团(控股)公司12家,财产保险公司86家,人身保险公司88家,再保险公司10家,资产管理公司14家,专业保险经纪公司32家,专业保险公估公司6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19,地方保险协会(含中介协会)42家,保险相关机构17家。保险中介正在崛起由于大部分的经纪公司都是由原来的主体公司的人进行筹建的,在筹建初期,多多少少的都有保险公司运作的影子。老百姓对于保险中介的认知绝大部分还是停留在换一种方式卖保险而已。这种认知从理论来说并没有什么太大的错误,就现在的中介市场来看,基本上分为以销售为主的中介公司和以服务起家的经纪公司。现在市场上大部分的公司都是以销售为主的,也就是专门的保险销售机构,这也是保险行业产销分离的一个前端趋势。这种模式在国外已经是一种常态经营了,最近的也就是在宝岛台湾,台湾友邦保险分公司在年2月1日零时起终止旗下所有业务人员契约关系,所有旗下业务员被专任至定律保险经纪人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说是一种必然趋势呢?我们看到在国外保险业务的增长,或者是保险费的增长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在英国,财产险领域60%以上的市场被保险经纪人控制,尤其是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全部由经纪人承揽;荷兰保险经纪的市场份额达到60%以上;法国90%以上的工业保险项目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实现的。也就是说在未来,你所能接触的保险服务人员将更多的是保险经纪人或者是服务于三方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但是保险经纪人在未来似乎会更有竞争力。经纪人法律定位保险法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法条规定,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前款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因为在经纪人作业过程中,要和投保人签署一份《委托协议书》,用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在条规定,经纪人的过错造成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损失的将有经纪人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在整个作业过程中,保险公司经纪人会相对慎重一些,一来是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二来在法律上承担责任。这个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有比较大的区别。服务深度和广度经纪人的作业模式可以站在三方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或者是解决问题。由于以前的单一操作模式,导致代理人只能是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无论是从产品结构和服务深度都没有经纪人更为深和广,这个也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在保险法第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而经纪人却没有这一限制,也就是说从产品采购能力来说,保险经纪人更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可以通过不同公司的产品组合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作为保险经纪人,因为受客户委托,可以为客户提供除寿险之外的其他各种保险服务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方案、代理索赔等等。尤其是代理索赔这一项服务,是由经纪人本身的法律定位确定的,因为投保人和经纪人是签署委托协议的。所以经纪人可以代为行使索赔权。通俗说明通俗说明经纪人首先会对你的家庭风险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找到风险缺口,在征得投保人客户认可之后,在市场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组合,也许是几家公司的组合为客户呈现不同解决方案,将选择权归还于客户,客户对于整体的保险计划具有知情权。通过多种产品,多家公司,多个组合解决客户个性化的保险缺口。如果你是客户,你愿意自己选择还是别人帮你选择?在未来发生理赔的时候,保险经纪人因为其本身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立场,可以客观公正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在未来在未来,随着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服务的不断升级,作为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中将会特立独行,通过保险经纪人的专业知识以及本身的定位,将会为客户带来更为深化的保险服务;在未来,保险消费体验将会更满意,保险费需求不断升级的同时,保险服务也将随着经纪人队伍的崛起而变得更加细致和专业;保险业的口碑也会在所有保险人的努力下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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