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MCN机构与主播签经纪合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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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华,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01读前思考

1.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经纪合约》,是不是就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MCN机构与主播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02案例解读

案例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渝民初号重庆哈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程远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2: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彭小璐与广州恒昇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03两个案例的共同点

原告与被告之间,一方为MCN机构,一方为个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分别签订的为《抖音达人合作协议书》和《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04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

1.案例1被法院认定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

2.案例2被法院认定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05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原因

1.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不是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确定的。即使双方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经纪合同》或者《合作协议》,但双方履行合同的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案例1中,法院认为:

虽然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标题为“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但该合同文本中体现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被告规定劳动时间、请假、考勤制度等内容,且原告另行制作了《哈哈哈文化传媒直播规章制度》交被告签署,该规章制度中亦存在关于工作纪律、考勤以及违反后扣除工资的内容,无论是合同还是规章制度均体现出原告对被告的工作具有管理、考核的可操作性内容;其次,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报酬的数额、比例,实际履行过程中亦是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对被告进行发放,关于报酬的获取被告实际并未处于主动、平等地位;再次,被告工作地点由原告指定,设备由原告提供,使用直播的账号亦由原告提供,被告对直播过程并没有较为自由的支配可能,关于合同的履行也仅涉及直播这种单一的劳动内容。

所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出管理、从属性特点,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2.即使原被告双方讨论过住宿补贴、缴纳社保等问题,也进行了工作打卡,仍可能会被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案例2中,法院认为:

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抖音达人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就合作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内容,其形式属于合作合同,而不具备劳动合同应有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但该部分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底薪加提成模式,还包含了商业合作分成部分,因此上述协议在形式与内容上一定程度上有别于劳动合同,该合作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并不具备劳动合同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虽然原、被告在该协议签订前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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