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行业边界划定刚性底线互联网保险新规
刘云涛 http://nb.ifeng.com/a/20190821/7612844_0.shtml酝酿多时的互联网保险新规“千呼万唤始出来”。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义及新规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于基本业务、特别业务及监督管理作出规范,且该《办法》将自年2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保险新规的推出厘清了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的定义边界,强化了开展该业务的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且极大地推动了保险行业数字化发展的进程。划持牌持证“准入门槛”与此前几度意见征求一样,《办法》除了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外,还圈出了行业“边界”,并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设置了准入“门槛”。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是《办法》几度修订和最终成稿的统一“底线”。根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一些非保险机构没有保险经营资格打擦边球,例如提供保险咨询、价格试算等相关服务,并不销售保险,或者‘赠送’保险来收集客户信息;没有代理资格的个人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保险;保险机构员工在没有单位授权却在互联网上推荐机构保险产品与服务。”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介绍称,“目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银行、知名的互联网公司等一般都能持牌持证经营,但是一些其他小型互联网科技公司持牌持证率不高,个人在互联网上提供保险销售与服务几乎都是无牌证的。”“新规出台也是落实严监管的需要,响应所有金融业务都应持牌经营。这将会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推动其高质量有序发展。”对于新规强化持牌持证将带来的影响,李文中如是表示。据悉,《办法》中所述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同时,《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而是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同时,《办法》规定,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对于为何新规“放行”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李文中表示,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首先,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其主营业务很多都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客观上也需要通过互联网展开,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主营业务与兼营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提高业务运营效率,影响其开展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其次,这些金融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技术方面比较完备,完全有从事互联网业务的能力。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李文中则表示,客户流量是其最大的优势,而保险恰恰需要遵循“大数法则”,因此其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也具有天然优势。因此,对于那些具有较好的风险防范技术与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的互联网企业而言,允许其兼营保险代理业务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可以将其客户流量转化为实际业务及收入。而对于为何允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中不含个人代理人,李文中则认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允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因为个人没有能力从技术上和制度上识别客户,遵循保险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业务地域范围要求,更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车车科技CEO张磊也认为,保险个人代理人因资质获取便利,工作地点不固定,同时涉及数量庞大,不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监管的颗粒度只要触达机构、压实责任,让监管更精准有效。此外,《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网站备案、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保护、营销模式、管理体系、制度建设、监管评价等。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对保险营销乱象重拳出击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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