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督促中介机构廉洁从业不得以不正当竞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把握好实行注册制与强化廉洁风险防范的关系,是决定注册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和市场快速发展,中介机构的作用日益凸显,业务量大幅增长,廉洁从业风险也相应加大。
为此,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于9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注册改革保驾护航。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0月24日。
《意见》对廉洁从业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激励制度等提出了全面要求,要求中介机构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监管范围:投行特性业务全覆盖
《意见》共17条,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纳入规制范围,并将证券发行承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具有投行业务特性的业务均纳入规制范围,实现了业务主体和业务类型的全覆盖。
基金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专业服务的廉洁从业要求,同样参照本《意见》执行。
据悉,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证券行业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年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等文件,行业机构廉洁从业规则体系基本健全。
严禁突击入股、“影子股东”
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是消除廉洁从业风险隐患重要抓手。
《意见》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在投行项目股东穿透等事项核查中,重点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严格禁止突击入股、“影子股东”、违规代持等违法违规“造富”行为。
《意见》强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审核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加强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离墙机制,切实防范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在公平竞争方面,《意见》指出,中介机构强化公平竞争意识,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利益输送、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在激励约束方面,《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问责机制。证券公司不得将从业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业务包干等过度激励方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在劳务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对存在廉洁从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参照执行。
在聘请第三方方面,《意见》要求中介机构制定规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确资质条件和遴选流程,禁止利用聘请第三方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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