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政策解读及典

                            

(一)哪些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治理对象?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主体并非所有监察对象,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情形限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治理对象为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重点为上述单位的县管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及党的十八大以来退休的领导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一般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哪些违规从事营利行为属于治理重点?

1.违规以个人、亲属或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形式,或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工程招投标、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大宗采购、中介机构服务,吸收存款、承揽业务、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相关规定有哪些?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年)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释义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具体分为六项。针对的是依照规定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具有特定身份的党员,不同身份党员限制不同。比如,公务员中的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一律不允许经商办企业,但是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则不得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相关具体规定。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关于经商办企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规定: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行为。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关于买卖股票问题,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还规定了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有的党员干部虽未直接经商办企业,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这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行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主要是指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等。本项所称“在国(境)外投资入股”,一般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等。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是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这是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兜底条款。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过程中或者参与上述环节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或者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这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作出的新规定,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违纪案例中总结出来的。比如,有的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有的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特别是利用自己在管理、审批过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管理信息),买卖股票。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三款规定的是党员有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党员违反规定兼职,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禁止党政干部在经济组织中兼职或兼职取酬,多次发文重申或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国家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行为进行清理。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本行为中所称的“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主要是指党员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的,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的。这里所说的“额外利益”,一般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年)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年)

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5号)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陆续作出规定,鼓励党政机关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提倡和支持党政机关干部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是一个政策性强而且比较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为了防止出现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及以权谋私等问题,需要重申一些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用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在当前机构改革试点和下一步机构改革中,由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要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能再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应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干部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应提倡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亏损、微利企业,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这些人员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担任的职务,不能再以党政机关的名义或以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要与党政机关脱钩。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抓紧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力争使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同时要继续抓好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注意掌握好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中的政策界限。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使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工作更健康地向前发展。

典型案例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覃某某违规借贷问题。年,覃某某给某度假村开发商以月息3.9%的利率借款30万元,获利共计24.57万元。另外,覃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年9月,覃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教体局原副局长余某某挪用公款违规借贷问题。年,余某某在担任新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挪用万元和万元借予他人用于从事营利活动。此外,余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年5月,余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原经济发展办公室干部陈某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9年至年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通过亲属出面等形式,承揽新登镇长兰村洪塘坞土地复垦项目、长兰村石灰厂地块土地整理项目等多个工程。年4月13日,陈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湖南省林州市北湖区区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某某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问题。年9月,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以其配偶苏某名义出资9万元入股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分红18.万元。此外,刘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年8月,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处分。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机动大队大队长伍某某违规参股营利问题。年2月,伍某某兼任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出资参股其管理对象名下一艘泥浆运输船,通过承接泥浆运输业务进行营利;年6月,伍某某出资参股另一艘平板运输船,通过承接渣土、矿渣运输业务进行营利。年6月,伍某某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苍南县水利局原水库水闸工程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吴某某违规搭股经商问题。0年至今,吴某某在先后担任苍南县水利局建设科科长、副总工程师、水库水闸工程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在3家水电企业参股经商。此外,吴某某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年4月,吴某某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公职处分。

文成县林业局原主任科员刘某某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年8月,刘某某出资注册成立文成县文森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其职务便利负责公司经营,从中获利3万元。年5月,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文成县林业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傅某某等人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9年期间,时任文成县林业局局长的傅某某为提高职工津补贴和福利,授意林业局下属林场职工夏某某成立文成县双叶林业工程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夏某某负责该公司经营事务,并利用职务便利,承接县林业局相关业务。年5月,傅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夏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乐清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原中雁管理所办事员胡某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年2月至年4月期间,胡某某利用负责工程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挂靠他人公司的方式,先后四次承包由其本人负责管理的绿色工程,工程总额18万余元。年12月,胡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瑞安市水利局原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谢某某利用职权违规搭股经商问题。年,时任瑞安市水利局飞云水利站站长谢某某利用其对仙降街道西河生态护岸工程验收、日常监管的职务便利,出资4.5万元入股该工程承包商陈某某投资经营的铁炉村停车场,并于年至年每年获得分红1.6万元计6.4万元。年3月,谢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苍南县教育局原灵溪学区工作人员张某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年至年期间,张某某利用负责各中小学校教育杂志征订、发放、收款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征订款进行营利活动。年12月,张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文成县司法局原百丈漈司法所所长朱某某违规参与营利问题。年9月,朱某某想通过南田镇光明村土地垦造水电项目营利,与负责该项目的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约定政策处理由朱某某负责,李某某向其支付政策处理费20万元。年9月,朱某某受到记过处。

原标题:《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政策解读及典型案例》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h/317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