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账户损失16万判证券经理人全赔

「本文来源:安徽商报」

蚌埠一男子刘某(化名)在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股票账户,后来该账户少了16万余元,他将时任该营业部营销经理的周某某以及证券营业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近日,蚌埠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股票账户少了16万

他起诉经理和证券公司

年1月25日,刘某前往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下称证券营业部)办理业务时,时任营业部前台理财顾问、营销部经理周某某接待刘某并协助刘某开立股票账户。

刘某当日向该账户转款23万余元。此后,周某某将账户密码修改,反复通过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年2月,刘某将其股票账户持有的三支股票全部卖出,卖出后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为7万余元。

刘某一纸诉状将周某某以及证券营业部起诉至法院,他认为,两被告未经他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其行为给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6万余元。刘某称,他并没有委托被告买卖股票,被告是擅自进行操作,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

经理辩称是受委托代为交易

对于此事,周某某称,他与刘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刘某在开立股票账户后直接将其账号交给他,由他代其交易,只不过刘某认为其只是委托他代为购买基金,而并非进行股票交易,但从刘某办理的开户类型来看,其所开立的是股票账户,并不是专门用于购买基金的基金账户,开户是刘某本人在客服人员的指引下操作的,其对该股票账户的开立和作用是明确知晓的,并不是仅用来购买基金。

周某某认为,在刘某开户后以及在其股票账户出现频繁交易时,证券营业部均对其进行了回访,并提示其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告知其不要把账户和密码交给其他人,刘某对回访内容明确回答是知晓的,因此,双方之间委托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众所周知,股票交易具有阶段性,即使某一阶段出现亏损,也并不必然导致最终亏损,而刘某最终亏损是因为其后来自行将股票卖出才导致的最终亏损发生。亏损应由刘某自行承担。”

另外,周某某还认为,他当时代客理财并不是个人行为,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证券营业部承担。

证券营业部称,其并不知道周某某的代理行为存在,此为证券公司和法律不允许的,营业部没有义务为周某某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已尽了监管义务。

代为交易不成立

经理赔偿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某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修改客户密码后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其行为给刘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辩称刘某委托其代为操作股票账户,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刘某也不予认可。

周某某擅自登录客户账户并买卖股票,并非执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任务,而证券营业部已通过开户协议、电话回访等方式履行了告知客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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