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中介经纪人与中介公司是否构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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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篇

中介经纪人与中介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案情

自年7月起,原告李某在被告房屋代理公司从事房屋出售中介服务工作,按单计件,无固定底薪,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原告认为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保且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况,遂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故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欠付工资。被告认为,原告系自由经纪人,无固定底薪,被告对其亦无工作量及考勤要求,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被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外,原告系根据其签单量领取中介费,被告已向原告足额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亦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的情形。

裁判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无固定的薪资及福利待遇,收入来源于固定提成,即向客户收取的中介费,原告收入完全取决于其销售业绩,被告并非按期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具有经济从属性。同时,原告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具有很强的自主性,无需遵守被告的考勤及请假制度,被告对其不进行日常管理,对其工作量不进行考核考评,双方之间亦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欠付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判断个人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以双方是否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经济从属性为认定依据,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丨田甲

责任编辑丨刘归燕

原标题:《法官说法

中介经纪人与中介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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