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丨向中介咨询房产信息后,自行与房
向中介咨询房产信息后
自行与房东签约购房
之后被中介以“跳单”为由
告上了法庭
这到底是
怎么一回事呢?
让我们一起来去看一下!
案情回顾
年6月,小万将自己名下房产委托给房屋中介进行挂牌独家销售;同年7月,小冬与中介联系咨询,了解该房产的位置、面积、首付款等信息,之后又通过电话咨询银行贷款利率、房产交易税费、中介费等情况,最后因中介费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交易意向。
后因小万着急出售房屋,在得知小冬有意购房后,便自行联系小冬及妻子小燕。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洽谈之后,小燕与小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纳税过户等事宜。
中介公司认为,小冬与小燕在了解房屋情况后绕开中介,与房东小万直接协商购房,构成“跳单”。遂将两人诉至武平法院,要求小冬与小燕支付中介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冬向中介咨询了解涉案房产有关情况过程中,未与其达成中介服务协议;而小燕与中介从未联系过,亦未与其达成中介服务协议,且中介公司未参与涉案房产的交易事宜,未提供相应的包含涉案房产价格协商、合同订立、完税、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房产交易中介服务。
综上,被告小冬、小燕不构成“跳单”,该院遂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因此,“跳单”行为的界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且中介人是否按照合同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二,中介人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订立合同(即没有该中介,达不成该交易);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中介公司只是带领当事人看房、介绍房屋情况、预判交易成本等,一般认为系中介公司自愿向潜在客户提供交易信息咨询,以便于争取客户信任达成缔约合意。本案中,被告在咨询过程中,并没有实际享受中介公司提供的便利购房服务,故不构成“跳单”违约。
民事法律活动需要遵守《民法典》中的七大基本原则。而基本原则中的诚信与公平是构成和谐交易的重要因素,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房产中介提供了相应服务,理应获得相应报酬。
因此,如在购房过程中因逃避中介费,发生“跳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商业活动也须遵守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享有自主选择权,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限制对方自由选择的权利。
最后,法官提醒,经过民事主体双方合意订立相应合同,双方均应恪守承诺及履行义务,切莫随意违约。
供稿:钟少龙
文编:张天祺
原标题:《每周一案丨向中介咨询房产信息后,自行与房东签约交易算“跳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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