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担责比例再提升华泽钴镍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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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鑫

证券虚假陈述案再出新判例。

近日,个人投资者周某与华泽钴镍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落槌,四川高院前移该案的揭露日,投资者获赔额锐减,并将中介机构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所)的连带赔偿责任由40%和60%均提至%。

因多年财务造假,华泽钴镍于年11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年,证监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并查明华泽钴镍存在未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无效票据入账、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

根据成都市中院在年12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华泽钴镍因虚假陈述赔偿原告周某.05元,国信证券和瑞华所分别在40%和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中介机构的担责比例,四川高院罕见地在一审基础上提高了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比例,其判罚依据主要有二,一是证监会对国信证券和瑞华所的行政处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相关条款。

四川高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中,从中国证监会对国信证券、瑞华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列多项事实看,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在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中主要过错在于保荐华泽钴镍恢复上市过程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华泽钴镍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诸如涉及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等异常情况导致华泽钴镍公司伪造大量财务资料事项均未予发现。

四川高院续指,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华泽钴镍的共同侵权行为向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除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外,二审中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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